涉企刑事风险防控
围绕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刑事法律风险,识别关键行为、岗位与业务环节,协助建立前置防范意识。
ZHU MANCHENG / 个人与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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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实践 · 教学研究 · 公益服务 · 合作交流 · 荣誉记录
PRACTICE
在事实、证据与程序之间,寻找案件的可靠答案。
朱满成律师关注刑事法律实务与新型数字资产争议,在企业经营风险、刑事案件辩护及涉诉数字资产问题之间,建立兼具商业理解与证据意识的工作方法。
围绕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刑事法律风险,识别关键行为、岗位与业务环节,协助建立前置防范意识。
立足事实与证据,对案件程序、定性与量刑展开系统分析,为当事人争取有效、审慎的辩护空间。
关注数字资产在刑事、民商事争议中的认定、追踪、处置与执行,持续研究规则变化与司法实践。
围绕孙小果案相关指控,文章从身份犯共犯、虚假专利减刑、行贿证据与主观要件、受贿共犯边界四个层面,复盘朱满成律师的辩护方法。
徇私枉法罪以司法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分析先审查司法人员是否存在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实行行为,再判断无身份者是否具有教唆、帮助的共同故意,避免仅凭再审改判结果倒推枉法。
在无罪空间有限的部分,辩护重点转向共犯地位、行为贡献与累犯期限。文章提出应以本人实际实施行为的时间判断再犯节点,并结合专利减刑在全部减刑中的作用区分责任。
从孤证规则、价格鉴定与价格认定的程序差异,以及“合法申诉”是否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三个层面展开。核心是把公诉机关作为前提使用、但仍负有证明责任的问题重新暴露出来。
受贿罪共犯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分界,在于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事前通谋。相隔近三年的知情与取款行为,不能当然回溯为共同受贿故意。
“声浪不能代替证据,义愤不能代替审判。”
案件历经两层审级、四次开庭,自抢劫罪移送审查起诉,到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决,再到二审改判贪污罪。朱满成律师团队围绕行为方式、因果关系与职务便利展开辩护,核心意见获二审采纳。
敲诈勒索要求行为人以威胁、要挟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并据此处分财产。本案走私人员面对现场查缉时,并不存在“交出财物或承受未来恶害”的选择空间;其离开现场,是为了避免被当场抓获。
各被告人在发现并搬离走私货物时,未与走私人员见面或接触,不具备以威胁索取财物所需的沟通与谈判条件。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四人事前预谋或事中形成敲诈勒索的共同故意。
涉案民警在行动前后均向上级请示、报告,二审认定当天行动属于查办走私的职务活动。其他人员借助其缉私民警身份和职务便利共同侵吞走私货物,案件由此进入贪污罪共同犯罪的评价框架。
二审以贪污罪定罪,并认定朱满成律师团队代理的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原判八年改为四年六个月,原判五年改为三年九个月,罚金维持不变。
“定性不是罪名之间的文字替换,而是对行为结构、权力来源与责任边界的重新校准。”
COOPERATION
围绕经营风险与法律实务,开展专业交流。
随代表团访问蒙古国,获蒙古国总理接见,并出席在乌兰巴托举行的蒙古国经济论坛。 蒙古国拥有丰富自然资源,在数智时代,其地理气候条件也在大规模运算、数据存储等方面带来额外优势。本次访问活动既是礼尚往来,更是政策稳定信号的持续释放。我们应看到中国在完整生产链、高端精密制造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优势,把握时代脉搏、发现商机;同时注意法律制度差异,由合适的法律团队提供全方位法律护航,确保行稳致远。
参加广东省律师协会、佛山市律师协会、深圳市律师协会立法工作交流座谈会,围绕地方立法机制、工作经验、新兴领域立法探索及跨境法律服务等议题开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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